宁卫监督[2011]9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用碘盐的质量,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餐饮消费环节食用碘盐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餐饮消费环节食用碘盐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非碘盐及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确保餐饮消费环节食用碘盐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对辖区内各类餐饮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建筑工地食堂使用碘盐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单位及学校、幼儿园及建筑工地食堂是否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购进碘盐、是否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是否索证索票及留存碘盐产品合格证明。
(二)对各类餐饮单位及学校、幼儿园及建筑工地食堂使用的碘盐进行抽样检测。
三、时间安排
(一)监督检查阶段: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25日前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完成食用碘盐专项检查。
(二)总结上报阶段: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28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五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及《食用碘盐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及学校、幼儿园及建筑工地食堂开展检查,进一步规范碘盐进货、使用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要加强与盐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通报,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盐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监督检查开展食用碘盐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消费者养成良好的食用碘盐生活习惯,强化食用碘盐质量安全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高消费者碘盐食品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联 系 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0951-5053104 5042706(传真)
附表:食用碘盐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表: 食用碘盐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
填报单位(盖章):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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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车辆 |
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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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含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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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使用不合格碘盐案件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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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不合格碘盐数量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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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合格碘盐货值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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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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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食用碘盐数量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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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合格碘盐数量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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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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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工商部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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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质监部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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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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