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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春季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2-23 来源: 作者: 访问量:5600
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
近期学校及托幼机构陆续开学,为加强全区学校、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督促学校、托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管理行为,防止饮用水和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决定组织开展全区学校、托幼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文件要求,在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 1.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1)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2)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
(3)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
(1)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2)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3)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1)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2)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3)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5)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控情况。
(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全区学校监督检查工作统一于3月1日~3月30日进行,各级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要联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有序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于2013年4月10日前分别将学校卫生监督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发送至
nxwsjd_001@163.com
,纸质版需盖单位公章。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将对全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情况要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书面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要按照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国家卫生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填报。
联 系 人:薛秀琴
联系电话:0951-3999012
邮 箱:
nxwsjd_001@163.com
2013年2月20日
卫生健康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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