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我委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14]63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级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宁卫计发[2014]424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的涉水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对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许可审查、生产能力审核和检验样品的采封样工作。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向社会公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许可申请要求、许可提交的资料、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建立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六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涉水产品申请材料》及《涉水产品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2)向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提交相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不包括进口涉水产品)和采封样。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和采封样,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八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 验
第九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并及时通知自治区监督机构。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性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产品检测完成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窗口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自治区生活饮用水专家委员会并设立涉水产品技术审查专家库,由从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监督、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涉水产品技术审查等工作。每次技术审查时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组,对申报的涉水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健康风险程度,确定是否进行卫生安全性技术审查及审查方式。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内容为企业布局、生产的环境、周围污染源、卫生设施、仓储;产品生产原料、设备、工艺;回收废料使用;产品说明书、标签、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依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8.1、8.2)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查表中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签署审核结论,并将材料提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接到技术审查组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窗口应当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作出产品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逾期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终止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涉水产品生产、监督、许可等相关技术和法规知识,具备公正、独立的技术审查、判断能力。
第二十三条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统一编号格式为:(宁)卫水字(年份)第××××号,进口产品的编号格式为(宁)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第六章 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涉水产品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年度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卫生许可批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负责涉水产品受理、生产能力审核、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技术审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不得索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1.涉水产品申请材料
2.涉水产品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3.涉水产品命名规则
4.涉水产品许可文本
附件1:
涉水产品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申请材料文本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二、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四)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五)产品材料及配方;
(六)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七)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份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
(九)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十)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十一)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彩色复印或扫描件。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三、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四、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四)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原件。
六、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近一年内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七)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八、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九、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附件2:
涉水产品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第一条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防护材料。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五)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六)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七)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6.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八)饮用水消毒设备。
1.功能;
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第二条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三条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四条 产品标签(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第五条 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五)产品功能。
(六)适用范围。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项。
第六条 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第七条 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第八条 产品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三)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各主要单元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四)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第九条 生产厂区位置图应当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
第十一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政府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附件3:
涉水产品命名规则
一、涉水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二、涉水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三、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涉水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四、涉水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五)进口涉水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五、常见涉水产品命名:(举例说明)
(一)活性炭
(永红)牌﹢(WZ)型或系列﹢煤质﹢颗粒(性状)﹢饮用水用﹢活性炭
(二)输配水设备
(永红)牌﹢(无规共聚)材质结构﹢(聚丙烯)成分材质﹢(PP_R)简写名﹢给水用﹢管材
(三)水处理器
(永红)牌﹢(WZ)型或系列﹢(智慧)型﹢(超滤)类﹢净水机
(四)水处理剂
(永红)牌﹢(WZ)型或系列﹢(聚合氯化铝)化学中文名称﹢饮用水用﹢消毒剂
(五)水箱
(永红)牌﹢(WZ)型或系列﹢(不锈钢)主要材料﹢(焊接)结构﹢饮用水水箱
附件4: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或型号 |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生产单位名称 | 生产地址 | ||
企业法人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保 证 书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所提供样品为本企业按照所提供配方(或产品结构图)和工艺生产而来,不是实验室配制产品。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生产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 □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 2、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 4、产品材料及配方; □ 5、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 6、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 7、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份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 □ 8、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9、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 10、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 11、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12、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彩色复印或扫描件。 | |||
申请者(签名): 申请日期: |
以下由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填写:
经核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与上述申报一致,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国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类别 □许可 □延续 □变更 □补发 □注销
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
企业法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4、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 | ||||
类 别 | ||||
产品规格 或型号 | ||||
申请企业 | 名 称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实际生产企业 | 名 称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保 证 书
本产品生产企业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许可: □1、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许可); □2、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3、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延续: □1、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4、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变更: □1、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4、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5、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6、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提供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产品检验报告。 补发: □1、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 □2、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自治区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注销: □1、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如果实际生产企业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的,请填写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委托生产 □同属一个集团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类别 □许可 □延续 □变更 □补发 □注销
产品中文名称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4、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 及型号 | 中 文 | ||||
英 文 | |||||
产品类别 | |||||
产品规格 及型号 | |||||
生产企业 | 中 文 | ||||
英 文 | |||||
地 址 | 生产国 (地区) | ||||
在华责任单位 | 名 称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传 真 | 邮 编 | ||||
保 证 书
本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在华责任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许可: □1、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许可); □2、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3、产品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延续: □1、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4、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变更: □1、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5、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6、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7、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补发: □1、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 □2、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自治区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注销: □1、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如果实际生产企业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的,请填写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委托生产 □同属一个集团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宁夏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样张式样)
共2页 第1页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别 | |
产品规格或型号 | |
申请单位 | |
申请单位地址 | |
实际生产企业 | |
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 |
审批结论 |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
批准文号 | 宁卫水字(年份)第××××号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批件有效期 | 截至 年 月 日 |
共2页 第2页
产品技术 信息 | 【产品说明】
【主要成份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
备 注 | 1. 如果存在多个生产企业的,应分别注明每个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本批件只对与所载明内容(包括名称、类别、规格、申请单位、企业、附件内容等)一致的产品有效,且必须在本批件注明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 3. 批准时仅对其所申报材料对应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了审核,未对其所宣传的功能和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评价。 4. 需要备注的其他内容。 |
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宁夏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共2页 第1页
产品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产品类别 | |||
产品规格或型号 | |||
申请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生产企业 | 中文 | ||
英文 | |||
生产国(地区) | 地址 | ||
审批结论 |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 ||
批准文号 | (宁)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
批件有效期 | 截至 年 月 日 |
共2页 第2页
产品技术 信息 | 【产品说明】
【主要成份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
备 注 | 1. 如果存在多个生产企业的,应分别注明每个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本批件只对与所载明内容(包括名称、类别、规格、申请单位、企业、附件内容等)一致的产品有效,且必须在本批件注明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 3. 批准时仅对其所申报材料对应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了审核,未对其所宣传的功能和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评价。 4. 需要备注的其他内容。 |
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