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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6-04-12      来源: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访问量:31025

关于调整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卫办国际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 [2015]31号)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香港特区专科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康公司)不再是香港特区医生(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的唯一代理中介机构。

二、国康公司不再向各申请单位提供推荐函。

三、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09]33号)直接接收香港特区医师递交的申请材料。对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四、香港特区医师取得内地医师资格后,在内地行医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10]85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