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28      来源:       作者: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访问量:6602

宁卫办函发〔2020〕67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统筹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要求,现就我区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党委、政府在认真评估中小学开学复课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幼儿园复园时间,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

二、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检查评估托育机构复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各项要求的,不得复托。

三、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宁卫规发〔2020〕1号)要求,加强托育机构日常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日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做好场所通风换气、清洁灭菌等工作,切实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规发〔2020〕2号)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主动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快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托育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托育机构发展的支持政策。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